评论:不要“史上最严”只要“事实最严”
近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总体思路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京华时报》6月24日)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向全国人代会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三个“最”字体现了新一届中央政府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和决心。而今食品安全法面临修订,其中几处也使用了“最严格”的措辞,这给公众对食品安全以强烈的期待和信心,“史上最严”食品法典很快成了本次修法的一个专用词。
然而一个不能忽略的现实是,“史上最严”只是针对于过去的说法。而且我们从来不缺少“史上最严”——以此为修饰语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每隔一段时间便能出现,比如北京市前不久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那些让人看到眼花的房地产调控规定等等,但是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却寥寥无几。对于“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会不会同样面临“只是喊得响亮”的问题?
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反复较量过程中,权力监督必须要在方方面面做好充分的准备,而且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领域之多、行业之广,也预示着打造或重建食品安全领域公信力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只有做到“事实上最严”,食品安全问题才有可能彻底解决。
要做到“事实上最严”,笔者认为离不开三项内容。一是事实上的监管与问责、追责最严,这既需要权力受到制约,也需要食品监管在人力和检测设备等方面的高投入;二是需要制定高标准的检测标准,使得相关安全标准与世界接轨,与时俱进、及时提高;三是食品安全还离不开环境保护,要对土壤和水污染问题进行整治,更要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防止粮食和农作物的农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超标。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也应该从每一个细枝末节做起。我们期待“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早日面世,更期待“事实上最严”的监管制度早日确立。(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