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12.11.2013  14:21

川建勘设科发〔2013〕56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 号)精神,促进我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

为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我厅进一步充实了原有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一)。各地也应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组织机构并认真填写市(州)绿标办备案表(见附件三),务必于2013年12月3日前上报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见附件二),形成省市协调一致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我省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 提升工作水平

(一)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为提高绿色建筑评价质量,我厅拟建立“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各地要推荐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优秀人才入库(详见:附件四)。今后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进行管理,开展培训,颁证工作。

(二)做好《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工作

各地要加强与省绿标办配合,编制《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手册》用于培训、指导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做好《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工作。

三、严格执行标准 科学组织申报

(一)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执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 009-2012);如确需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738-2006)的项目,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

(二)除建设单位外,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参与评价标识工作。在申报设计标识时,设计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申报运行标识时,物业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

(三)在我省从事绿色建筑咨询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咨询资质,并实行登记管理。鼓励设计单位将项目设计与绿色建筑咨询紧密结合、鼓励建设和设计单位与专业咨询单位、学术团体合作,共同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省绿标办做好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评审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上报住建部评审;各地要做好当地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上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出具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说明。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取不定期组织方式,成熟一项标识一项。

五、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关于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科节函[2013]159号)要求,从2013年10月起,每季度最后一日报送本季度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应包括主要任务和时限要求落实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作,要重点报告支持内容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总结报告的撰写和报送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和及时性,报告报送情况将纳入建筑节能检查,进行考核评价。

六、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标识项目的监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能效标识、门窗标识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收回标识,记入企业诚信考核体系。

各地在项目初审过程中,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管理,积极推进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联 系 人:郑海涛    刘 超

联系电话:028—85353492(传真)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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