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深夜连发9个文件 媒体发出12问

07.06.2018  14:12

  原标题:12问证监会,为何深夜连发9文?

  6月6日深夜, 证监会一连发了9个文件 ,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铺路。

  7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IPO或CDR的材料了。

  从发布的文件来看,重点关注了:

  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

  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作为证监会政策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明确试点企业的选取标准。

  对投资者来说,直接的问题是要不要买?能不能买?如何买?以及买了后的权益如何保障?

  中新社国是直通车梳理了投资者关心的12个问题:

   问题1、存托凭证是什么?

  目前实行的存托凭证,主要为方便国内投资者购买国外上市公司股票。

  举个例子,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但同时希望股票可以在国内交易,它可以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中间机构保管,再由国内存托机构发行,在国内资本市场流通。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存托凭证可以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不是在册股东,股东权利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问题2、哪些机构可以担任存托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问题3、存托凭证怎么买?

  从方案设计来看,总体考虑是比照A股交易方式。

  没有对投资者门槛作出规定,仅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要求。

   问题4、试点创新企业如何定价?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充分的市场询价来发现价格。

  问题5、通过试点是否意味官方背书?

  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投资者收益等做出判断。投资者应充分评估试点企业的各项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试点企业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问题6、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可转换?

  从国际实践来看,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通常具有转换机制的安排。但各国转换实践安排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部分国家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设定了一定的比例和时间限制。有关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转换,将专门予以规定。 

  问题7、是否会冲击二级市场?

  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

  有分析师测算,CDR初步融资规模在1700亿元-3500亿元,约占当前A股总市值的0.3%-0.6%,对二级市场冲击不大。 

  问题8、投资者权益如何行使、保障?

  一是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二是为了加强对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上述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四是为了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和托管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五是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

  对于投资者权益受损害的,有五种维权途径:

  一是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按照存托协议的规定,选择存托凭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与试点相关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贵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五是证监会公告开通并试运行“12386”证监会热线,可以适用于试点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诉求处理。

  问题9、同股不同权如何处理? 

  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从美国和香港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通常采用信息披露方式对协议控制架构进行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安排的,其投资者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的保护程度,且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明确维持特别投票权的前提条件,特别投票权不随相关股份的转让而转让,且公司上市后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特别投票权的比重。

  问题10、试点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行业,规模相当,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

  试点企业可以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2000亿元;尚未境外上市的企业,应符合严格的标准。

  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将综合多方面因素,对申请企业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问题11、目前市场如何?

  6只“独角兽”基金已经拿到正式批文,分别是南方、华夏、易方达、嘉实、汇添富、招商基金。单个基金产品募资规模的上限是500亿元。

  问题12、存托凭证退市的标准是什么? 

  存托凭证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存托人应当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并将卖出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分配给存托凭证持有人。

  因基础证券转让受限等原因致使存托凭证无法依照前款规定卖出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存托协议作出合理安排,以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证监会连发9文

  正式发布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并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还同时发布了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分内容综自券商中国、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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