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

04.07.2014  20:29

新华网消息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退市意见》中强调,应着重落实退市工作责任,退市决定全将被赋予证券交易所。

退市意见》中指出: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集中统一监管资本市场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工作职责,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台专门意见,厘定退市配套制度与工作程序的原则性要求,有利于集中、系统地向市场传递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退市制度的信号,也有利于市场规则统一。并且《退市意见》的不少内容都涉及监管安排,客观上也不适合证券交易所单独发布。

邓舸指出,在内容上,《退市意见》严格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立足于证券交易所作为退市决定实施主体的法定地位,对退市制度作了系统规范和要求,特别是针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总体而言,《退市意见》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相应地,《退市意见》的规范要求需要进一步通过证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予以落实,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目前,沪深交易所已经按照《退市意见》要求,形成了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修改草案,正在与《退市意见》同步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