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证人上法庭先签"保证书" 不签就不能作证

07.03.2015  07:02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2015年3月5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证人吴某、苏某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签署了证人保证书。成都第一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由此亮相。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青白江法院根据《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时起草保证书文本,责令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采用‘誓言’的形式,不签就不能作证。”青白江法院法官陈鲜梅说,这样可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警示和唤起当事人、证人良心上的自觉,威慑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