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19.11.2013 17:06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份,联合办证为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附件: | 设立登记(个体经营).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9.11.2013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