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本报讯(记者 寇敏芳)日前,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
用地政策放宽
“我省地形地貌复杂,主要以山地、丘陵为主,土地零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比例高,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难以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化农业生产与发展受限。”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政策一些标准难以满足设施农业发展需要。
《通知》取消了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以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还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此前,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这次虽然政策放宽,但也有严格限制。”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设施农业的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在使用基本农田方面,《通知》特别规定,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规模化农业设施用地的选址。”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说。
如何保护耕地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这一政策并非可随便使用。《通知》要求,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时,要严格把握“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规定。严格执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更新完善汇交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复垦设施农业用地等工作,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此外,《通知》还鼓励设施农业主体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在政策执行中要坚持两条底线。”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严防出现“大棚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