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 法院调解十倍赔偿

06.01.2016  17:22

        中新四川网1月6日电 (桂霞  董媛媛  记者  杨勇)记者6日从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高新区某超市因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被消费者叶某某起诉,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叶某某获得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这是该院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审结的首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5年12月11日,叶某某在高新区某超市购买了17袋恒阳澳洲牛肋条,回到家中拆封时发现食品预包装袋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标识QS,但却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上网查询显示该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速冻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叶某某即刻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该超市所属百货公司表示,牛肉是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包装袋上不需要标识QS,该牛肉的生产厂家误标识QS属于标签不规范现象,厂家已对全省境内上架产品予以召回,重新标签,该牛肉的销售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不受《食品安全法》调整,而且食品不是超市生产的,应当由生产厂家赔偿,生产厂家也到庭旁听了庭审,请求法官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百货公司的意见,承办法官向百货公司和生产厂家阐述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指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且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安全信息的公布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据绵阳市高新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不得推诿。

        随后,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百货公司与生产厂家表示同意赔偿叶某某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元。

        据了解,此案,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