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代表团议案提刑法中增加藐视法庭罪

05.03.2015  06:16

  京华时报讯(记者潘珊菊) 昨天,宁夏代表团全体代表首次集体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藐视法庭罪”一项条款的议案。

  人大代表邹长宁介绍,目前我国《刑法》中未规定“藐视法庭罪”罪名,面对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挑战的各种情形,全体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设立“藐视法庭罪”,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

  参照国外立法经验,藐视法庭罪起源于12世纪英国的巡回审判,其行为具体分为直接藐视法庭和间接藐视法庭,可处以刑事或民事处罚。

  宁夏代表团一致建议,《刑法》条文的修订中,应将“藐视法庭罪”作为类罪名单独设立。在具体诉讼程序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当事人藐视法庭的行为,分为“刑事性质的藐视法庭罪”和“民事性质的藐视法庭罪”,给予拘役、管制、处罚金、口头训诫等处罚。

(原标题:刑法中应增加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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