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适龄孩子“有学上”到“上好学”

15.11.2013  14:46

  本网讯(记者 李俊如)在与全省同步全面小康的新形势下和实施统筹城乡的伟大战略中,我市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落实,教育投入大幅度增加,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11月9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统筹城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破解我市教育发展瓶颈,加快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所有适龄孩子从“有学上”到“上好学”。

 

  2017年全面解决超大班问题和城区孩子"上学难"问题

 

  现状:巴城及县(区)城区大班额2013个,占教学班总数的78.5%,其中“超大班”1260个,占49.2%。全市村小(教学点)1749个,学生4万人,校均22.6人;其中“一师一校”651个,城区“超大班”和农村“超小班”一大一小的矛盾突出。

 

  《意见》要求,均衡配置办学资源,科学布局校点,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小学低段就近入学、小学高段及以《意见》要求,均衡配置办学资源,科学布局校点,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小学低段就近入学、小学高段及以上教育相对集中”的原则,各县(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新村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农村校点布局,盘活城区教育资源,加快学校建设,缓解“择校”矛盾,化解“大班额”问题。到2017年全市中小学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班额内,且所有建制乡(镇)中心小学、单设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全部具备比较完善的寄宿制条件。加快推进城区学校建设,各县(区)城区要确保每年新建2所以上规模适宜的标准化小学或初中,5年内基本满足城区学生入学学位需求。

 

  2014年底前解决现有代课教师问题,村小教师每人每月补贴500-1000 元

 

  现状:全市教职工编制3.4万名,实有在岗教职工3万人。教师队伍学历合格率整体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数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优秀教师缺乏且呈单向外流趋势。教师总量不足,城乡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全市仍有代课教师2276人,且主要集中在农村。

 

  《意见》要求,配齐配足学校教职员工。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优化调整、有增有减、结构合理”的原则,合理核定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补充中小学教职工,空编率原则上不得超出1%。建立市、县、校三级培训网络,实行每3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200万元的教师和教育系统培训专项经费,各县(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专项资金。

 

  完善人才引进办法,对硕士研究生、“985工程”、“211工程”大学毕业生、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和地域性紧缺专业教师,按规定实行直接考核招聘。村小教师按每人每月500-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省政府明确的相关政策在2014年底前解决现有代课教师问题,不得新聘代课教师。

 

  向校长充分放权鼓励本地示范学校举办分校

 

  现状:优质教育资源还未扩大,集团化、学区联盟等先进的办学模式还未真正形成,中小教师和校长管理制度不完善,城乡教师交流、农村教师稳定、教师考核、职称评聘等改革力度不大。

 

  《意见》要求,积极引进外地名校联合和独立办学,鼓励本地示范学校举办分校,激活放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联盟,实施学校“共同体”建设。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中的决策、人事等权利。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向优秀教师和村小、教学点、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全面发展的育人标准,切实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抓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充分发挥巴中职业技术学院的龙头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全面发展的育人标准,切实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抓好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充分发挥巴中职业技术学院的龙头引领作用,推动职业教育加快融入产业、企业、行业。大力实施“五大培训工程”,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职业教育。

 

  每年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支教

 

  现状:我市虽有民办学校128所,民办学校在校生5.1万,但从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来看,有自己的校舍、有品牌的民办学校不多,绝大部分民办学校以租借校舍为主,办学的稳定性和教育质量不高,尤其是民办中职学校租借场地、一校多牌、有校无生的现象较为普遍。

 

  《意见》要求,将民办教育纳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积极引进企业、名校等到我市举办民办学校。引导民办教育向特色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发展、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按公共教育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各县(区)每年有计划地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支教。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同级财政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委托人数进行补助。市、县(区)财政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