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简政放权”落到实处

16.09.2014  06:08

    ·李后强 彭剑

    让“简政放权”落到实处,实现由形式放权向实质放权的转变,是释放改革红利和制度红利的关键,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升级发展的内在动力。

    面临四重挑战

    当前,市场主体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力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力,不仅需要解决权力越位、错配和闲置问题,还要建立合理的权力传递和反馈机制,该放的权力要放到位,不该放的要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有序、可控、合理的权力运行,促进资源要素配置的科学化与市场效率的最大化。

    然而,简政放权并非一蹴而就,打通“最后一公里”更是困难重重,究其原因无非有四:一是观念缺乏。简政放权是一项系统性和配套性的工作,涉及到众多流程的衔接和任务的分解。但目前各地存在着简政放权的目标和任务不明确,应对举措不具体,监管不得力等问题,究其实质是思想上认识不够,观念上固步自封,缺乏清晰的运作观念和指导思想。二是利益固化。长期来,政府部门基本上是通过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来获取自身利益的,形成了特殊的“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现象,这既造成部门利益的固化,也使简政放权形成“中间梗阻”,因此,政府要实现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转变绝非易事。三是权力依赖。各地政府在市场调控和监管的过程中手段单一,形式僵化,养成了过分依靠行政权力和条例命令的习惯,将市场和社会作为被管理对象来看待,形成权力依赖,认为权力下放意味着权威流失,害怕难以监管,更怕一放就乱。四是方法失当。在放权的过程中,要么避重就轻,没有壮士断腕的勇气,留下一些不该有的“自留地”;要么有脏水和婴儿一起泼的心态,当起“甩手掌柜”。这些都是典型的形式放权:即走形式和走过场,难以发挥简政放权的实质性作用。

    打通中间梗阻

    要实现实质性放权,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放权对象。放权主体,一般是指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和审批部门,然而由于部分行政审批的权力是层层分解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握有不同的权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放权主体是多层级和多样化的。这就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把握,通过制定权力清单,来明确哪些该放,哪些不该放。否则,就会出现表面应付和走过场现象。

    要实现有效放权,同时要研究放权对象的需求,实现有针对性的放权、有效率的放权和有目的的放权。例如,向地方放权,就要明确地方到底需要什么,什么样的放权才能充分激活地方的首创精神,什么样的权力才是市场急需的,而不是只放对自己无用的权力,却不管地方和市场的需要。向企业放权同样如此,需要对企业发展需求深入了解,解除行政权力对企业的过度干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向社会放权,则是要建立利益协商对话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有效沟通。充分反映群众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公正、提升公共服务。

    简政放权,是政府自身的一场革命,也是触动各方利益的改革。要从顶层设计入手,确保权力内核可以控制放权改革的速率和领域,从而避免改革可能带来的震荡。同时,也要注重底层创新精神的培育,促进权力边层与内核的良性互动,加强放权单位、承接单位的“双向”着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具体讲,一方面要加强放权的规范性,别一方面则要做好有效承接。尤其是基层责任单位要主动衔接、完整交接,做到下放彻底、承接顺畅、运行正常,能够极大地提升为基层、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当前,改革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让简政放权工作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意义十分重大。简政放权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重大决策。落实这些决策,必须要跳出“只说不做”的怪圈,走出“越减越肥”的误区,打通中间梗阻,这样,才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真正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作者李后强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彭剑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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