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村规民约释放正能量

23.09.2014  01:20

  巴中市近日召开依法治村示范创建活动暨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发动村(居)民积极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确保村规民约发挥重要作用,深入推进依法制村(社区)工作。

  据笔者了解,很多地方村社已制定有村规民约,不可否定,这些村规民约确为推动地方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从执行效果来看,这些村规民约还存在局限性,一定程度上为各项政策的落实造成了阻碍,难免有形同虚设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定过程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大多是先由村委会拟定内容,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表决,最后在群众大会上宣布,造成“约定”内容刚性有余,没有情理兼顾,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所以,要让村规民约发挥最佳效能,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村规民约应体现群众意志。村规民约是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理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草内容,还要结合实际,反复讨论、反复修订,直到所有村民一致认可后方能实施。实践证明,集中民意的制度更具约束力。村民们用自己制定的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一些大事大非前便没有理由推三阻四,即使少数村民因为“犯事”而“受罚”,他们也自然会心服口服。

  村规民约不应超出法律框架。有些村社为了体现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其内容过余严苛,其至有“立法”的“火药味”。比如,以经济制裁代替说服教育,村民难以接受,在强力执行过程中,非但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容易激发矛盾,最终只好让“利剑”空悬。道理很简单,村规民约只是村民们倡导文明与和谐的共同“约定”,其惩罚力度不应等同法律条款或超越法律权限。其实,如果在维护法律的范围内,主要从舆论上施加压力,从行为上给予规劝,从思想上促成反醒,效果自然会更好。

  村规民约的执行应接受全民监督。村规民约既然出自于民意,无疑会为农村和谐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相信大多数群众会全力拥护,但不排除有少数村民还在被动应付。如此一来,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仅由村社干部进行制止,“犯事”者难免会有抵触情绪。这时,全民监督的力量便显得犹为重要,所有群众对违反“约定”的人员开展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犯事”者定会诚心悔过,知难而退。

  总之,制定村规民约目的,就是要让所有村民树起一道文明与和谐的心理防线,从内容制定到实施到见效的过程,也是村民实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过程。因此,倡导全民参与,积极响应,让村规民约释放出应有的正能量,是引领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攻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