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在监督中避免“任性”
·王松苗
要想权力不任性,前提是做好“权力减法”,关键是做好“制度乘法”,重点是做好“监督加法”。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要想权力不任性,前提是做好“权力减法”,制定权力清单。关键是做好“制度乘法”,织密制度防护网,把权力关进笼子。重点是做好“监督加法”,强化监督体系,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检察权要不任性,同样必须遵循权力运行规律。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提起公诉和诉讼监督等法律监督权。其中,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逮捕到起诉是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完成的。这就难免引发“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担忧。顺应时代呼声,自2003年8月起,检察机关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于2010年10月全面推行。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48604人次,对2125件案件提出了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1147件,采纳率达54%。经过十多年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逐步规范,监督效果充分显现,有效促进了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强化了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
随着制度的深入实施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选任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不广泛、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也逐渐凸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就是要从源头上优化选任程序,做好检察机关的“权力减法”,将人民监督员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和管理,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设计“制度乘法”时,《方案》不仅改革了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重点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11种情形,特别是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执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节点,纳入监督范围,旨在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减少、防止和纠正执法差错。为了做好“监督加法”,《方案》要求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有异议的,可提请复议一次,这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真正体现司法民主,而且有利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从长远来看,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为建设法治中国增添一道亮丽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