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开房局长”案要用一把法尺

18.03.2015  16:50

  本报特约评论员井桥夕

  我们痛恨腐败,但也要依法反腐;我们支持检举,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把诬陷、报复视作良善之举。

  去年备受关注的“开房局长”一案,近日宣判,曝光信息的黄某某、缪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判决一出,网上不少声音表达了异议,认为二人“反腐有功”,不该如此定罪量刑。其实,这样一些说辞,表面上是为反腐,实际上却走向了法治的反面。

  先回顾一下案情。现已查明,黄、缪二位温州商人,2013年8月欲合伙投资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能获得项目审批,便认定该县工商局干部王某“从中作梗”、故意刁难。两人勾结一公安民警,搞到王某的身份信息及开房记录。而后,在多家网站发布王某开房200余次、个人及家庭房产等信息,引来大量转发。遭曝光的王某最终不堪重负卧轨自杀。这些事实,当事各方并无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二人行为构成犯罪。正如公诉机关的指控,一方面二人获取他人信息手段非法,一方面主观臆断、打击报复,并不是所谓的反腐举报。对此,我们应当秉持公民基本理性,认识到任何人、哪怕是贪腐官员的隐私权、公民权,都要受到法律无差别的保护。更何况,直到今天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贪腐。即便有贪腐行径,从纪检监察部门到公检法机关,我们也拥有着一整套完整的检举揭发程序与制度。

  从当初的转载网帖,到如今宣判后的“群情激愤”,不少网民其实都被一己的情绪所左右,失去了独立判断的立场。见到“开房”就想到腐败,想到腐败就必须一棍子打死,而对违法的信息侵犯、人格亵渎倒是宽容至极。殊不知,这不啻对“莫须有”的罪名的坐实,同时对“肯定有”的罪名的放纵。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会让人忘记司法的独立与严肃,不自觉地进入舆论审判的角色。

  我们痛恨腐败,但也要依法反腐;我们支持检举,但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把诬陷、报复视作良善之举。纵使有罪之人,同样拥有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对这一权利的维护,就是在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因为人人都有被诬陷的可能。法治的衡平之道,就在于摒除情绪的左右,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治中国建设者们内心不可或缺的共同信仰。

  当然,悲剧延伸至此,当地政府部门也脱不了干系。一则,对官员的财产公开,个人与家庭相关情况的依法披露,走得还是慢了些,留给社会不少腐败猜想。二则,事发之后的回应太慢太低效,不仅没有避免自杀的结局,也让开房的真相湮没。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政府才是法治中国的先行标杆,积极主动地公开与监管,才能避免法治悲剧的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