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碾飞石块伤人被认定无责 法院:造成他人损害仍需承担民事赔

29.07.2014  21:07

        四川在线消息(锦法宣 记者 颜雪 实习生 王映雪) 一辆大货车正常行驶时,车轮碾飞的一块石头造成行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交通意外,车方和受害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但对于行人实际伤情所需的费用应该怎么办?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货车方仍需承担受害行人方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9万元。法院认为: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是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或过失并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并且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去年5月20日,廖成一驾驶一辆大型货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飞的一块石头造成罗佳佳腿部受伤。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双方均不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罗佳佳因对赔偿事宜不满,将廖成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廖成一认为此次事故已由交管部门出具认定结果,故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仅是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致。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是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或过失并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并且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廖成一作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却致使车轮碾起石块造成行人罗佳佳受伤,虽然双方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廖成一驾驶车辆碾压石块的行为与罗佳佳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廖成一仍应赔偿。

        法院据此判令廖成一对罗佳佳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共9万元,由于廖成一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终廖成一应赔偿10000余元,保险公司赔偿80000余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