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317号
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31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各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与群众监督,按照《中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组发〔2015〕88号)要求,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卫生计生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卫生计生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的聘请
(一)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熟悉卫生计生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关心支持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乐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监督的能力和工作条件。
(二)聘请对象。
原则上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群众团体、服务对象(社区居民)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三)聘请程序。
按个人自愿、主管单位(辖区)同意或多方推荐,经审核批准后正式行文聘请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聘,但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到期如未续聘,视为自然解聘。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社会监督员应及时解聘。
二、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义务
(一)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卫生计生系统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活动及有关会议。
(三)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物价政策、院务公开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督内容或掌握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和核实;可以以患者或服务对象身份,对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单位有关工作、服务进行明察暗访。
(五)学习、了解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反馈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宣传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工作举措和取得成效,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要求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单位为本人及其他人提供医疗计生服务便利、干预正常的医疗计生服务,严守保密纪律。
三、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廉洁从政情况。
(二)行业作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规范管理等情况。
(三)办事公开制度的落实及服务项目、药品价格、收费标准的公示情况和收费价格的执行情况。
(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收受红包等违法违纪情况。
(五)单位诚信建设、卫生计生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工作,确保与社会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服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做好联络和保障工作,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采用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及时交流、反馈情况;每年召开1-2次社会监督员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做好社会监督员意见建议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服务单位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公开办事、群众评议、走访调查、整改反馈等制度,经常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意见建议;畅通监督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