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方披露正规办案流程 称安全账户子虚乌有

29.05.2014  18:06

  中新网南京5月29日电 (苏宫新 陈峻 田雯)针对频繁发生的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29日,江苏省公安厅表示,该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对正规办案流程不熟悉的群众一不留神就会落入圈套。为此,江苏警方披露了正规办案流程。

  据介绍,实施诈骗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会冒充民警、检察官等身份,告知受害人和贩毒、洗钱、非法集资等让人闻之色变的刑事案件有关,请受害人联系某某电话号码,之后,所谓的公安民警、检察官工作人员粉墨登场,以“保护银行卡资金安全”等理由,让受害人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再利用其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政府的信任,一步步诱导其转帐。

  为此,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披露公、检、法办理机关案件的正规流程,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听信骗子满嘴“跑火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所谓“安全帐户”是子虚乌有

  通常从案件受理之初开始,警方如果决定立案,或者采取传唤、抓捕审讯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相关财物等侦查措施,都必须依照严格的司法程序一步步进行。不会跳过办案程序,在电话里直接要求嫌疑人(诈骗案中的受害人)将个人资金转出,更不存在所谓“安全帐户”。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指定账户。一旦涉及资产冻结,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持《协助冻结通知书》,前往银行要求银行依法冻结嫌疑人资金账户,一旦查明其账户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会持《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到银行,解除对账户资金的冻结。在查封、扣押时,会开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清单》、《扣押清单》通知并交付本人。

   司法机关不可能通过电话要求转账

  警方如果发现嫌疑人涉嫌集资诈骗,在启动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后,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都会主动找当事人核实了解情况。公安机关不能直接电话要求转账。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首先应当表明身份,例如着制式服装或出示警官证等证件,执法过程是公开透明的。立、破案以及不予立案都有相应的书面形式告知,对人、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也都要有书面告知,这些是没办法在电话里进行的。

  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账户资金涉嫌违法,警方会依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查封、扣押规定,依法查封、冻结其资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所以,查封、冻结资金都不可能通过电话完成。

  办案时民警不可能直接把电话转接给检察官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保证司法公正。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办案,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各自按职能办事。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办理基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办案行使监督权,但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安机关的办案。在公安侦查办案阶段,公安民警不可能和检察官同时调查犯罪嫌疑人,所以也根本不可能存在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民警把电话直接转给检察官的情况。

  “保证金转账”是天方夜谭

  所谓资金优先清查、缴纳保证金、证明金等,都是犯罪嫌疑人凭空捏造出的噱头。在真实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本没有“资金优先清查”、“证明金”一说,目前刑事侦查中只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涉及到保证金保证。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中,分为“担保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两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担保”必须是人民币。

  办案机关收取保证金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文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移交、退还、转罚没等环节的管理程序和审批手续都要严格合法,不可能简简单单一个电话就要求缴纳保证金。(完)

(原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案频发 江苏警方披露正规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