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为执法而道歉是一种文明的示范
当不可避免的附带损害发生后,应有程序化的方式妥善处理附带损害,化解与相关群众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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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网上热传一段“重庆警方火锅店抓嫌犯后向食客致歉”的视频:一便衣男子在抓获嫌犯后,双手合十,向聚集在一起的食客道歉。当晚,重庆警方通过官方微博证实了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并表示民警“只用了一个举动就赢得了大家理解和支持”。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也转发了上述视频,并为民警的道歉行为点赞。(澎湃新闻网9月5日)
在警民关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的当下,出现这样的新闻,无疑让人眼前一亮。警察按照正常程序执法,影响了火锅店里客人吃饭,甚至对火锅店里的设施造成了破坏。这种损害,在一些人眼中是执法过程中必要的伤害。重庆这位警察向食客道歉,并非因为有规定要求其必须道歉,而是他的“自选动作”。至于网上一片点赞,则毫无疑问地显示了公众对这种行为的期待。
期待意味着现实中的欠缺。将个别警察的“自选动作”,转化为普遍性的规范,才能更有力地回应公众的这种期待。
常识告诉我们,警方执法并非总是客客气气进行的,其过程可能不那么“文明”,有时还会“很暴力”。尤其在被执法对象有反抗行为和拒捕倾向时,以暴力方式控制被执法对象,是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的一部分。但是,在这样的执法过程中,有时难免出现一些附带损害,让执法现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受威胁。而更大的伤害在于,暴力执法会让警察的形象受到伤害,让其执法的权威性遭受质疑。
对这一问题,警方自然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尽最大程度减小执法造成的附加损害。但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分子,避免他们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警方也不能畏手畏脚,必须大胆出击,甚至有些时候,明知会造成附带损害,也必须开展执法行动。当不可避免的附带损害发生后,应有程序化的方式妥善处理附带损害,化解与相关群众的矛盾。
对执法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除了《国家赔偿法》有原则性的规定,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也有具体规定,并指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在很多执法行动后,周边群众所受到的损失并不能明确衡量,一些轻微损失不容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这就需要更灵活的机制来应对。
在火锅店执法过程中,食客遭到惊吓,吃饭的心情受到影响,就餐的环境被干扰,虽然这种侵害很轻微,但是警方也要拿出行动回应和弥补。道歉显然是恰当的弥补方式。在现实中,不排除一些警察在执法时,缺乏对周边群众权益的关注,完成执法任务后理直气壮、大摇大摆地离开。尽管如此执法可能在程序上合法,却会让执法现场的群众“不开心”,并由此带来警民矛盾。
警民关系不光体现在警察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场合,也体现在群众作为第三方被动接触警察执法的情境中。警方不能只顾着完成执法任务,也要学会与“无关”群众打交道。执法行为一旦发生,身在现场的所有人都可能受到影响。重庆警方向执法现场的食客道歉,为警民沟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下一步,不妨将这种做法写入规范,为构建良好警民关系提供更文明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