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陈家宏: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27.10.2014  13:25

依法治国,是以法律为中心、为准绳,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所有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变革。这也是中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内涵十分丰富,意义十分重大,有很多知识理论需要再学习,也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思考。本文拟就法治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作些思考,抛砖引玉。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只有法治成为真正信仰,人们才会长期持续、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才会成为自主选择,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凸显了法治信仰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法治信仰是基于中国国情、适应发展与面向未来的选择。 首先,法治信仰是我国经济社会进步与继续深化改革的需要。35年的改革开放无疑释放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内生动力,但继续深化改革就会触动诸多已经形成的甚至已经固化了的利益格局,要想打破就必须依靠法治思维与运用法治方式的推动,调整利益格局,进而使经济社会焕发出新的巨大的活力。其次,法治信仰是党领导人民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经过十六大、十七大的不断深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倡“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以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当代中国走向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再次,法治信仰具有了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只有几部法律,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是中国坚定的政治选择。1978年邓小平提出“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法治信仰,就是信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再由全国人大通过。同时,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可见,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同时,新形势下,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法治是社会最大的公约数,“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法治是保护权利与限制权力。 法无禁止即可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便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法治可以聚民心、汇民智、促民生、保人权。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权利。政府及其各级组织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让社会成员以看得见的方式运用制度厘定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重要的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

法治是程序与实体的统一。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追求的目标,两者相辅相成。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好,才能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同时,程序在法治思维中具有特殊意义,程序不仅成为保障实体正义的机制,而且成为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理性的载体。特别是实体上难以分清对错或实体正义难以保证时,按照事先设置的公平透明的程序来处理,即使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人们也会自我释然、坦然接受。

法治重在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加强对执法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防止懈于执法司法、保障公平公正与严防腐败发生。一是重视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政法各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二是促进执法司法权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三是坚持以权利制约权力,拓宽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促进司法公正。四是严格保障权责一致。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问责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对违反法律制度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绝不姑息。

在法治实践中培育法治信仰。 对法治的信仰需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让人民群众信仰法治,首先要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信仰法治能够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立法必须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和诉求;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老百姓需要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时候,能够依法办事,为他们主持公道。科学立法、良法善治。从而使人们相信,只要是合法正当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同时,污染得到控制、生态受到保护、腐败得以惩治,违法执法司法被纠正等等,当人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获得了切实帮助,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人们心中、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才能实现。

在深化改革中坚定法治信仰。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是改革的民意基础和合理性前提。正如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正确道路,是为实践证明了的全国人民的最大共识。目前我们要通过法定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讨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深化改革的共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深化改革方案获得合法性、权威性基础,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改革方向和准则,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在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各方面制度体系的成熟,改革不能再是所谓“突破现有法律”,我们有条件也有必要转变政策推动改革,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协调同步,发挥立法转化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以及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的作用。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改革主张及时转化为法治主张,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还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改革的过程,就是法治信仰根植、法治方式确立、法治权威强化的过程。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真正做到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在深化改革的全方位过程中坚定法治信仰。

当然,我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不排除政策、道德以及领导人智慧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法律同样存在局限性,这便需要由政策、道德、乡规民约、团体章程及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给予辅助和补充。

总之,依法治国,需要我们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法治成为信仰!

最后,学校党委中心组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第二天上午就进行依法治国专题学习,可见学校党委对依法治国的高度敏感性,对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深远意义、现实机遇和未来趋势的把握与重视。我有幸列席,为此就加强学校依法办学提出以下建议,谨供参考:(1)加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宣传与学习,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引导师生形成法治信仰,提升领导干部的能于、善于、敢于依法办学的能力与水平;(2)大学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宪法、总章程,重视学校章程的制定、颁布与实施,搞好顶层设计,引领依法、民主与科学办学;(3)加强学校教授委员会建设,借机完善学校的治理结构,发挥师生员工主体地位的作用,形成互动、良性、向上的学校治理运行机制;(4)加强学校制度建设,重视将学校的办学思想、战略方针通过制度制定加以具体化、可操作化,做到有实施措施、有监督体系、有保障支持,实现依法办学的可持续性;(5)加强学校依法办学的机构建设,充实学校法律政策研究与实务部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开展学校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合法性评估与风险性论证,积极保护学校及其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6)加快我校法学学科的建设,提升我校法学师资队伍,积极开展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培养各级各类高层次法律人才,发挥法学师资队伍在依法办学中的智库作用。

(本文除引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外,还引用了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专此鸣谢!)

 

作者简介:

陈家宏,教授、博士、政治学院副院长,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四川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主研、主持国家、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省部级项目10余项,在《知识产权》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研究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