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解读新消法 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金

02.08.2014  19:35

  市工商局解读新《消法》亮点之三——

  遭遇消费欺诈

  可获三倍赔偿金

  【案例】

  2013年5月,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价值350元的羊毛衫,该羊毛衫标有纯羊毛标志。王女士穿了几天后,发现羊毛衫起球、皮肤过敏。怀疑该羊毛衫有质量问题,不是纯羊毛衫。于是将该商品送到产品检验机构鉴定。经鉴定该羊毛衫不是纯羊毛衫。为了治疗皮肤过敏,王女士共花费检查费和治疗费146元。王女士遂向商家索赔。

  【法条】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辛建华表示,新《消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惩罚力度的加强。第一,变双倍赔偿为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第二,五百元兜底,三倍赔偿所获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以五百元计算。此案王女士购买的衣物价值350元,因商家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应退换王女士购物款350元并加倍赔偿,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三倍1050元,合计为1400元。

  辛建华表示,此“三倍金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除了常见的假冒伪劣产品、分量不足、价格虚假等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之外,虚假宣传也属于欺诈行为。另外,侵犯他人商标、品牌、包装、认证等经营行为,即使商品质量合格,那也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构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应持相关医疗部门的检查报告和医疗鉴定进行维权。

  本报记者 陈瑾

  原标题:成都市工商局解读新《消法》 遭遇消费欺诈 可获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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