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中全会《决定》 非公经济开疆拓土空间大
非公财产权不可侵犯
【原文】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解读】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副主任张亚雄:中国是从计划经济、公有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原来对于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产权在整个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确认程度不够。而今,在新的时期特别强调市场经济,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下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有积极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一提法的最大突破是,从政策和法律角度更加清晰地界定非公有制经济对于财产所有权以及对经营给予合理的保护和承认。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刘志国:除了强调市场的作用,提出对非公产权保护制度也是重要亮点之一,这对民营产权的保障将是一项重大利好,也将增加民营企业家进入一些垄断行业的信心。
在此前的体制中,即便部分行业对民营资本开放了,但是民营资本仍然会有些疑虑:会不会再有一次国进民退?由于此前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民营产权的保障,对于行政权力对产权粗暴的侵犯没收,应该有司法救济的通道。此次《决定》已经把产权保障提上议事日程,这在以往是没有提过的,意味着产权保护有可能将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允许民间资本办银行
【原文】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要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及大型银行的垄断局面,就应该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开放市场,要真正扶持起民间金融,将之纳入合法化、阳光化的轨道。
资深货币政策专家黄正威:从大方向看,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业从体制机制上打破垄断和瓶颈制约、放开民营资本进入是大势所趋。长时间的牌照垄断、利率管制和利差保护,曾让中国银行业“利润高得不好意思”、“想不赚钱都难”。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传统的利差保护削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这是大环境变化使然。但民营银行的设立得有多个重要的前提,必须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风险管控和差异化监管体系。在这些制度构架尚未完善前,建议先通过在小范围小区域内办一两家民营银行来试试水,确认民营银行在资本和监管约束、风险管理等方面能否体现政策意图和市场要求,条件成熟后再大规模开展。
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姜宁:未来民间资本在商业银行的比例的大趋势一定是放开的,但囿于现在风险控制等多方面问题,眼下民资银行很有可能只是小规模地试点,低层面、小面积放开,比如现在一些地级市正在改造的乡镇银行。“短期内都是小面积试点,有问题就收一收,短期内不可能冲击现有的金融主干系统。”
允许到国外承揽工程
【原文】
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解读】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金融研究室主任姚淑梅:鼓励企业和个人到海外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加大走出去的力度,最终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其能否得到有力的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当前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问题是融资渠道不够,要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就需要先从根子上理顺金融体系,让国内的金融市场更加深化和多元化,给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多元的融资渠道,让非公有制经济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先有所发展。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以往对外投资额达到一定量需要发改委核准的做法,在很多方面没有必要,私营企业只要不涉及贷款,是自有资金,不是为了洗钱,完全可以放开,后期地产、证券等领域的对外投资监管将会放松。另外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有利于化解我国过剩产能,并发挥我国产业升级优势,同时有利于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维护。
允许参股国有资本项目
【原文】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解读】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此次突破在于,更加公平地对待和认识各种所有制经济。我们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深化的。过去,我们认为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后来承认是组成部分,但加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这个前提,似乎总有一部分是违法的。目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玻璃门”、“旋转门”等的一些障碍,根子在于思想上,没有把非公有制经济放在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地位上。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新概念,但有新内涵和定位。今后既要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效实施《决定》关于国企改革的任务和举措,必将掀起国企的第二波改革。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卢锋:这种提法意味着更进一步引入竞争,对非公有制经济去歧视化,并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相互融合,强调不同所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地位的公平和平等性。过去数十年,国企更强势一些,有些地方政府带有一定的意图去鼓励相关产业的兼并,民营企业处于劣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继承:为民营资本增加了更多投资渠道,尤其是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扩大对实体产业的投资。这对于完善国企自身也是利好。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有利于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面向市场化竞争进行自我革新,增强竞争力。
允许投资农业产业化
【原文】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解读】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这是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性安排,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毛学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除了在明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同时,更要加强支持和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在金融和保险方面。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党国英: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意味着农地流转形式将进一步多元化,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目前还不太好断定是允许农地入市,或者只是延续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说法,允许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参与开发经营。
全国人大农委委员张晓山:未来的农村经营体制应该是以小农经营为主加上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样既能符合中国的土地人口国情,又能使传统的农业跟大市场、大物流、新型金融衔接起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应按照“尊重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承包权、保护务农者经营权”的思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允许拍摄电影建剧团
【原文】
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解读】
文化部文化产业巡视员孙若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文化事业,目的既在于积极主动地引入社会资本,也是要积极引入现代理念和管理方法,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来打造剧团等文化单位,推动现代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在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上,未来应重点探索和实践以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吸引和鼓励社会参与的实现方式,发挥市场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董事长陈海燕:《决定》进一步提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只有这样,资金、人才等就会源源不断地进入文化领域。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决定》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具体阐述中在更强调文化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内容生产与流通渠道的合理分化,鼓励文化产品市场继续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更重视资本要素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另外“文化经济政策”的提法表明,今后政府对文化市场建设的扶持将更多采取制度化的经济手段,以“资助”代替“投资”,以“采购”代替“生产”,明晰了政府在文化市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罗 兰 周小苑 宦 佳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