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量刑有助于实现  “看得见的公正”

28.05.2016  01:41

  在刑事程序上,应通过透明和独立的量刑程序让公众清晰地看见量刑正义的实现。在刑事实体法上,应通过科学的评价和深入的博弈,让相关个案的刑罚设置更趋于公平合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在规范15种常见犯罪量刑的基础上,《通知》将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也纳入了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但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程序观念在司法界占了主流。过去我们所见过的真实庭审,控辩双方也多聚焦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至于量刑,基本上就是简单的一句,“特提请法院依法从重/从轻判处”。

  而我们知道,中国是制定法国家。刑法中个罪的法条要关照到方方面面,必然走向抽象性和原则性较强。体现在刑事责任上,突出表现就是量刑幅度较大,法官也因此拥有了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正因为此,在决定被告人具体刑种和刑期时,才更需要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在量刑问题上,一旦缺乏程序的约束,腐败就不可避免。近年来很多涉及个案的舆情危机事件,其背后都有量刑失衡的影子。

  量刑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课题,它曾困扰过很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上世纪70年代,量刑改革在英美法系国家大规模启动。英国后来发展为论理式量刑指南,美国则逐渐走向了数量化量刑指南。大陆法系国家,则多推动了程序改革,即在定罪答辩之后,再由同一审判主体主持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再一并作出判决。同时,裁判文书中,对于量刑部分推行法官说理,并以此来作为防止量刑权滥用的重要机制。

  中国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上,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更多的亲缘性。2010年10月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到这次扩大量刑规范范围以后,适用量刑规范化的罪名达到23种,案件数量占全国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当然,量刑规范化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量刑问题。比如,同样的官员受贿案,数额都在千万元级,情节、后果也都雷同,但裁判结果可能一个是死缓,一个只有有期徒刑10年。这样的个案比较,明显可见不公。法官有必要就判罚的“轻”或“重”进行详细的说理,打消公众的疑惑。

  另一种情况下,舆论误读量刑也可能产生“媒体审判”等难题。比如今年轰动一时的“大学生掏鸟案”,就因超过10年的徒刑而引发舆论强烈质疑。这里的量刑规范化,不仅指向在刑事程序上,应通过透明和独立的量刑程序让公众清晰地看见量刑正义的实现,同时,量刑规范化也指向在刑事实体法上,应通过科学的评价和深入的博弈,让相关个案的刑罚设置更趋于公平合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就体现在这些细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