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舆论与司法的关系
近年来,新兴媒体的匿名性、开放性,让一些网民犹如久旱遇甘露般地肆意宣泄自己对整个司法环境不满,司法案件引发的网络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司法工作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与舆论要获得共赢共生,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机制平衡舆论与司法公正二者的关系,既不挫伤舆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积极性,又能预防和减少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良性互动。
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 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博弈日益激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公开不足、公信力弱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才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减少舆论轰炸、满足公众知情权最好的良方。司法部门要开门办案,推动阳光执法、阳光司法,让司法公开成为司法工作者的习惯,尽最大可能公开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程序,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全面推动执行流程公开,开通执行信息网上查询平台,使申请人能够随时了解执行重要节点信息、执行工作措施和结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公开,全程录音录像,开展庭审理电视直播、网上直播,让公众适时了解庭审情况;完善人民监督员、律师会见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范围,尽可能满足旁听需求;推行裁判文书公开,通过公众听得懂、看得明、想得清的语言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加强新闻传播技巧,规范媒体报道时间及方式,耐心坦诚回应网民质疑,坚定冷静地消除误解和谣言,以诚恳的态度接受社会监督,赢得大众理解和信任。当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符合社会心理预期、符合公民传统道德时,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扩大,司法权威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巩固提升,百姓切身感受法律的正义,从而推崇和信任法律而不信“网络”。
任凭网络风浪起,我自判决取正义。 司法机关绝不能在舆论的狂轰乱炸下饮鸩止渴地违背法律和事实原则,应练好内功保持足够的定力,坚守立场和原则,不为干扰所动,不为风险所惧。法律体现了全民意志和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司法部门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经过无数个案的积累,法律信仰才会潜移默化地在公众内心形成,才能牢固地树立起自身的权威。要建立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和司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办案法官排除干扰保持司法定力依法审判,更不能放任个案掀起的舆情对还不稳固的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司法审判不可以脱离法律的底线去曲意迎合舆情民意,对真实的、理性的、正确的舆论,应当接受舆论监督,积极改进司法工作;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观点偏激,甚至错误的舆论,要稳住阵脚,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要建立预案,异地审理或延迟审理有影响力的案件,“隔离”相关工作人员,涉案法官不得上网、看报;要最大可能公开案件,详细解释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实用法律,保护办案法官免受舆论讨伐。当然,司法裁判和体育裁判一样不可避免存在误判,要完善司法案件纠错机制,依法启动司法案件纠错机制,防止原审法院随意乱用,肆意破坏司法权威性。核心就是尊重司法权威,不能判完了却又通过“访”“闹”来推翻,即使应该推翻,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要通过各种案件的处理,逐步形成“信访不如信法”“信闹不如信法”的氛围。
规范所有涉案信息对外传播,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要借鉴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规范舆论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经验,明确舆论监督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建立防止舆论干预法官独立审判及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给予不按事实“提前审判”、胡乱报道的媒体、社会团体及个人相应的处罚;特别要明确新媒体的责任,不能让即时信息工具只管发展传播技术,不管传播内容管理;要尊重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保障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要通过各种形式培养媒体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信仰,督促媒体维护司法权威,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避免舆论监督滥用、私用。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道德委员会等媒体行业自律组织及制度作用,约束新闻工作者对自身职业标准、道德规范等的自律;督促坚持客观事实,坚持新闻基本要素,不以揣测的方式报道案件,不以煽动的语言制造社会对立情绪,更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预设审判”刊播定性、定罪、量刑等言论;规范在法庭的采访秩序,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尊重法官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尽管律师有言论自由,但是在诉讼中的言论属于一种职业行为,扮演着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角色,其庭审中的言论豁免以及在庭外与媒体言论的限制两方面存在特殊性。目前,我国一些律师将网络舆论作为自己的一种辩护策略,成为网络意见领袖,提前对案件发布偏向性的言论,煽动蛊惑民意,塑造当事人的形象,以获得民众同情,甚至攻击法官。对于律师在案件未决阶段的律师言论,英国、美国等大部分国家都是予以限制的。法律代表正义,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律师要维护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更不得在任何场合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目前,全社会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没形成,遇事“找人托关系”的惯性还未改变,需要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舆论审判”的兴起也从侧面反映了群众政治法律意识的普增强,这恰恰为依法治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舆论过度介入司法,本质上与法律的“独立审判”精神相悖,势必造成每个人都会可能受到“舆论审判”不公正的裁判。这种一次舆论影响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所造成的危害比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有法治精神成为整个社会的信仰与核心价值,“舆论审判”才会淡出我们的视野。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相关部门需创新宣教形式,着力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大众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强化全社会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纪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特别要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正义个案教化作用,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努力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当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习惯,司法独立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司法权威得以树立,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也会走上法制化轨道,舆论和司法也会在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夏文丽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