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省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对策建议

28.10.2013  18:50

【专报要点】近期,国务院经济会议再次重申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本期《专报》提出,规范我省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应当结合我省民间金融发展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的职能,构建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相结合的模式,以防范我省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晋康教授分析了我省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基本情况、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发展建议。
一、 我省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基本情况
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是指介于借贷双方之间,依法取得工商注册资格,专门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组织。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机构的范围十分宽泛,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理财公司、典当行等等。目前我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和监管进行规范,但对于广泛存在的以“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挂名成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类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主要为融资中介服务,属于法律上的居间行为。根据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调查,目前四川省内民间借贷服务中介(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挂名的)约为500家,民间借贷余额约为39亿元,约占四川民间借贷规模的1/6到1/5。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迅速兴起,激活了民间投融资市场大量闲置的资金,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解决了投融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募集了大量的发展资金,促进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这类民间借贷服务中介也存在经营主体混乱、监管部门缺位、行业自律不足、融资纠纷频发等问题。

二、 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经营混乱且缺乏监管。从经营范围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是撮合资金供求双方之间的借贷交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行为。现实中,几乎所有的投资咨询公司都突破了居间服务的范围,广泛地参与信用评估、资金归集、资金代偿等类金融业务,甚至直接从事民间借贷。依据目前的立法情况,没有对这类融资中介机构是否可以经营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包括是否应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设立融资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技术标准,资金监管、借贷双方的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缺乏对出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实际操作中,部分融资服务中介建立资金集中账户,形成“资金池”,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交付给借款人,故意模糊项目收益边界。此外,企业通过融资中介机构借款,出资人应将钱转到企业的对公账户上,而实际情形是借款的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相当普遍,导致出资人难以追踪资金的使用,容易发生诈骗。调查发现,融资中介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为股东企业服务或关联企业融资的行为,甚至设立融资中介机构的目的就是为股东企业筹集资金。
(三)市场准入低,融资中介机构抵抗风险的能力差异较大。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成立的公司,因其性质没有明确,因而注册资本没有强制要求,最低3万元就可以设立。很多融资中介机构以固定资产形式出资,现金流量小,一旦发生大额资金无法收回,将面临无法兑现赔付的风险。2011年以来,融资中介机构大量设立,业务规模也急剧扩张,但大部分开展业务都具盲从性,资金投向单一,风险评估不足。
(四)给地区金融稳定带来较大隐患。首先,融资中介机构利用出资人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往往对融资项目过度包装,甚至捏造虚假项目,为大范围信用风险埋下隐患。其次,对出资人资格要求很低,调查显示,近70%的融资中介机构对出资人的最低出资额要求在5万元以下,过低的额度要求,吸引了大量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较差的出资人参与,使风险更易扩散和蔓延。最后,这些机构与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各大小银行之间都有业务上的“瓜葛”,一旦其出现信用或金融风险,势必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行业的特殊性,一旦这些问题堆积起来并集中爆发,势必引发地区金融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的教训就是最好的前车之鉴。
三、 我省民间借贷服务中介规范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规范融资中介业务。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以及《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制定我省《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或《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主体准入、行为规范、行业自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如对借贷服务中介业务开展的核心环节进行规范,如资本金应为实收资本,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设立“资金池”,规范广告宣传,严禁夸大和不实宣传。要明确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
(二)构建民间借贷服务中介协调管理机制。考虑到目前民间金融的监管现状以及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复杂特点,指定某一政府部门开展具体监管具有较大难度,可先行探索构建由民间金融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借助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联合,依据各自的优势实施对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引导和规范。
(三)建立民间借贷服务中介信用评估体系。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联合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在参考一般企业信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民间借贷服务中介的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各单项评定标准和综合评定标准,设计出既能够反映行业特点,同时又符合评级产品使用方的关切和需求的评级方案。通过建立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可以缓解融资中介机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准确的选择;支持运营良好的融资中介公司做大做强;可以帮助融资中介公司及时发现自身问题,作出调整;有利于银行评估担保贷款风险,确定风险敞口,弥补监管缺失。同时,这也是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率,实现事前监督、事前发现、事前解决的有效路径。

文章来源: 网站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