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动卫所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程序

29.04.2016  01:59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工作。通知要求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做到以下七项监督检查:1.回收产地检疫申报单;2.查验动物收购贩运台账,有本次出售或者收购、贩运动物业主记录养殖场(户)名称、联系电话、收购地(乡镇、村、组)、数量、免疫情况、诊疗情况、畜禽主签名、运输情况、收购时间、起运时间、耳标号等方面的记录;3.查验免疫档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按《产地检疫规程》规定临床健康检查的步骤和执行标准,动物的临床检查结果为健康;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省内调运种畜禽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应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6.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7.有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