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出台精准扶贫工作的19条追责“规矩”

22.08.2016  16:45

 

        近日,中江县委组织部联合该县纪委(监察局)、县扶贫移民办出台了《中江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规定了精准扶贫工作的19条追责“规矩”。

        据了解,问责的对象包括中江县行政区域内承担脱贫攻坚责任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级组织的全体干部、职工。

        《办法》明确了19条具体的问责情形,包括未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确定扶贫对象的;未及时制定专项扶贫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导致行业扶贫政策措施落不到户的;制定的脱贫规划不符合贫困人口需求的;帮扶责任人与帮扶对象不对接,情况不明,措施不力的;未按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完成专项扶贫项目的;核定贫困人口不准确,导致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非贫困户等对象纳入扶贫对象,或应纳入扶贫对象而未纳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六有”平台信息数据严重不符实际,无存档备查资料或资料不齐、不规范的;“五个一批”分类不准确,弄虚作假,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捆绑部门用于扶贫开发的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度的;未认真落实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未完成所承担的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未按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程序组织确定施工队伍,项目建设监管不到位,出现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到户项目验收把关不严,导致扶贫资金或物资不及时足额到户,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严重失职、渎职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出现违反19条“规矩”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职等组织处理。

        《办法》还列举了4种可以从轻或不予问责的情形,包括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因被帮扶对象“等、靠、要”思想严重或不配合开展工作等特殊原因,导致帮扶人不能完成帮扶任务,经查实后,原则上不予问责;在脱贫攻坚改革创新中造成工作失误且情节较轻的,原则上不予问责。

        据了解,中江县将脱贫攻坚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扣减问责对象一定比例的绩效考核;因问责受到调离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对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职,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陈传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