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高校对其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

21.09.2017  19:32

   9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此次对《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方位修订,主要包括组织实施、转化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尽可能作适当细化。同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对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修订草案体现了四川特色,把近年来四川好的科技政策和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据悉,《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调动各方面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规定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规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路径。规定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明确了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价格确定方式、约定事项等,并优化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

  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规定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及支付时限;明确了在没有规定、约定情况下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标准;明确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和其他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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