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编者按: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纳入应税范畴,但却并未对非营利性收入(比如会费、捐赠收入)进行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要求非营利性组织有关免税的界定由相关部委根据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共同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财政、税务部门将按照《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通知》规定,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9个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通知》提出,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通知》明确,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