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重大决策未征求公众意见追究领导责任

31.12.2015  09:12
  12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法制办获悉,《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已在该办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草案,四川拟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倒查机制,对未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五步走

  今年4月,四川出台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和程序作了详尽规定。《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等9方面内容。《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要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草案亦将重大行政决策需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写进立法,要求对未按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等,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决策行为,要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重大决策实行倒查

  草案确立了倒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监督机关、上级行政部门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等情形的,都应启动调查程序。

  草案同时确立了终身追究制度,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终身追究责任。

   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责

  草案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但以下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参与者对违法违规决策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经查证属实的;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或者上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本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因改革试点需要,经法定程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造成决策失误的。

  除了对决策者追责,草案规定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若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该责任机构、责任人员所属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由法制改革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计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众若对草案有意见,可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4049;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记者 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