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行政执法不出示执法证可不予配合

17.01.2014  12:18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熊润频) 行政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可不予配合;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须备案……1月16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三项制度,就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作了详细规定。

此次公布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都是《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配套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证由省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执法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同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有不出示执法证、所持执法证非本人、未按执法证载明执法类别执法、超越执法区域、执法证有涂改、执法证未经年审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不予配合。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不得向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颁发执法证。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对《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对监督证的发放、使用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工作人员中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就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尤其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包括: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而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