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驾驶员或再无从业资格

27.11.2013  12:15

  要点先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增加车辆

  本报讯(记者王伶雅) 11月25日,《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是1996年4月《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进行的第四次修订或修正。据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彭琳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大部制改革,突出行业管理职能转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以及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等内容,删除了有关收费类条款,并根据道路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了相关规定。

  统计显示,2012年,全省客货运量分别完成26.6亿人次和15.8亿吨,在综合运输量中占比分别达到95%和91.5%。全省营业性客、货车辆分别达到5.2万辆和56.6万辆,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分别发展到2.4万辆和4.1万辆。全省共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26万人,等级客、货运站2108个,机动车维修业户2.7万户,年完成驾驶培训141万人次。“为解决目前我省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行业无法可依的突出问题,维护道路运输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调整范围,按道路旅客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彭琳说,《修订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调控发展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且国家上位法尚未出台,因此,《修订草案》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修订草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实了有关规定。“建立了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彭琳说,《修订草案》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延续经营或新增运力等的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在日常监管方面,《修订草案》还作出了“营运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等规定。《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整顿不合格的,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增加车辆等。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