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难见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判每月探视两次

02.09.2014  17:23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抚养权归前妻。离婚后,父亲多次欲探望儿子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探视。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探视权纠纷。

        原告何斌(化名)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离婚,儿子归被告抚养。离婚后不久,被告提出要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等条件才能探望儿子,现在原告不清楚被告的住址,打电话、发短信均不回应,离婚后双方如同仇人。关于孩子的问题更是无法交流,导致半年来原告与儿子骨肉分离,孩子的祖父、祖母也思念孙子心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对儿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周五下午至每周日下午,接探地点在被告住处。

        被告杨艳(化名)辩称,原告可以探望儿子,但探望行为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基础,否则有权中断或终止原告的探望权行使。被告最多能接受原告每两个月来探望一次,前提是原告必须按时给付抚养费。探视时间为每个双月第四周星期日下午三点到五点。同时,被告坚决反对原告的亲戚前来探视,也反对在儿子成年之前被告将孩子接走这一探视方式。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探望,来行使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权,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但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何斌要求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并希望通过探望加强与儿子的感情交流,合情、合理、合法。但在切实保护何斌探望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与方式,要从有利于其子的健康成长及正常生活出发。现原、被告不能就探望婚生子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杨艳作为抚养婚生子一方,也应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何斌更好的探望儿子,故法院酌定探望方式为:何斌可每月到杨艳住处探望儿子两次,杨艳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