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见义勇为者申请抚慰金遭拒状告政府

15.07.2015  15:56
李姓兄弟在见义勇为救人后,弟弟惨成植物人,救治三年医疗费无以为继。

  金羊网讯 记者邬嘉宏、杨日,实习生陈智豪、钟嘉瑶报道:2012年6月1日,云浮市新兴县李姓兄弟在见义勇为救人后,弟弟惨成植物人,救治三年医疗费无以为继。其家人想从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得资助,却被告知事情发生在政策颁布前,并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不少网友认为事件处理太过刻板,让好人寒心。但律师则认为,责任不能全部归咎于政府。

  见义勇为惨成植物人 医疗费无以为继

  2012年6月1日上午,李聪森、李摄森在广东云浮新兴县六祖镇的一个工地上做工时跳入沼气池中救人,结果兄弟俩双双中毒昏倒。施救者与被救者均获救,老三李聪森住院一个多月保住了性命,而本是准新郎的老四李摄森则至今昏迷不醒,成了“植物人”。其后,社会各界和事发当地政府共捐助李摄森近90万元医疗费。但三年来,由于每天治疗需要花费1500元,善款早已耗尽。因医疗欠费,李聪森甚至曾在广州城区的天桥下为弟弟举牌募捐。

  李摄森家人曾想从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得资助,但基金会称由于《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李氏兄弟的事情发生在2012年6月并不符合政策要求。

  由于医疗费无以为继,李氏兄弟无奈将事发地政府告上法庭,希望政府能给予一次性的见义勇为抚恤金,用以后期的治疗费或者由政府部门安置到公立的福利院等机构。

  网友:政府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记者翻阅资料发现,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牺牲者可获颁发一百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颁发八十万元抚恤奖金。

  但《条例》中第三十五条有规定,该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是不是2013年以前发生的案件,政府就没有履行该条例的法定义务?

  不少网友对此愤愤不平。网友“幸运辉哥王子”将矛头直指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是否不作为?不要让人们说道德滑坡之类的话好吗?网友“登上高峰”感叹道:“这是社会的悲哀,好人得不到好报,以后还有谁敢冒着生命危险去帮助别人?”还有金羊网友表示:“所以啊,什么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如今的社会都是假的,只有管好自己不被别人侵犯才是最好的。”而网友“我心如水”则提出建议,政府要站出来承担主导责任,化解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然将来大家不愿意再见义勇为,对国家的形象和道德建设会造成很大损伤。

  律师:责任不能全部归咎于政府

  金羊网记者就广东首宗见义勇为者状告政府一事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他表示,本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中第十项有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但鉴于当地政府已经给李氏兄弟颁发了“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证书、并给予了90万元奖励。如政府已经依据法律法规足额支付了抚恤金等补偿金,则李氏兄弟状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

  朱永平律师表示,《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条例对于本条例实施前的行为没有作出是否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因此对于此前的行为,能否适用本条例是不确定的。但如参考本条例适用的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规定一次性颁发抚恤金的,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情况,依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次性颁发抚恤金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关于由政府部门安置到公立的福利院等机构的请求是于法无据的。

  当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对此,朱永平律师表示,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者作出了调整,关于见义勇为者,政府有支付抚恤金的义务,如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则不需承担其他法定责任。而让社会治安更加稳定有序,减少社会暴力事件的发生则是政府更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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