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要求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倡导厚养薄葬
中新网兰州6月6日电 (记者 冯志军)甘肃官方近日发文要求该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简办丧事”、“实行火化”,把殡葬改革要求融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改进工作作风之中,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
近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即:党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倡导厚养薄葬;带头实行火葬,倡导保护生态;带头低碳祭扫,倡导精神传承;带头宣传殡葬,倡导新风正气。
《意见》指出,自实行殡葬改革以来,甘肃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数千年来形成的隆丧厚葬的传统习俗积重难返,入土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殡葬改革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殡葬工作中反映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没有把殡葬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火葬区遗体火化率偏低,仅为11.4%,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
与此同时,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豪华大墓,败坏了社会风气;地方殡葬公共服务投入普遍不足,殡葬服务设施落后,殡仪馆县市区覆盖率仅为23%,加之对选择性殡葬服务监管不够,造成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在殡仪馆或适当场所集中办理,严格控制规模。治丧力求节约简朴,可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意见》明确,副省级以上党员干部生平由省委组织部审核,可在《甘肃日报》刊登逝世消息和简要生平,广播、电视不作报道。地厅级党员干部生平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意见》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遗体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安葬,严禁超标准建墓立碑。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应带头实行生态安葬,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住宅区严禁建墓立碑。
《意见》倡导党员、干部去世后倡导不保留骨灰、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创新推广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逐步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减少土地资源等消耗。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执行。
《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正气。各级领导干部为亡故亲属办理丧事活动,应事前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备案。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对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完)
(原标题:甘肃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 倡导厚养薄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