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华大学章程核准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4〕44号)要求,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西华大学等高校的章程进行了评议。现将西华大学章程核准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各界人士可以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具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87720791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成都市土桥金周路999号西华大学党委办公室
邮编:610039
西华大学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西华大学章程(核准稿)
西华大学章程(核准稿)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节 校长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
第五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 学院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十章 校徽、校庆日、校名字体
第十一章 附则
序 言
西华大学始建于1960年,是四川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四川工业学院和原成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2008年四川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并入。
学校传承“知难而进,自强不息”的优良办学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思路,以培养“具有高尚的人格素养、强烈的责任意识、扎实的实际能力、奋进的改革精神的优秀人才”为目标和根本任务,激励追求学术卓越,坚持内涵发展,提倡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并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育具有西华特色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精神,致力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华大学,英文译名:XI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XHU。学校网址: http://www.xhu.edu.cn 。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现设立有校本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土桥金周路999号)、彭州校区(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南大街276号)、人南校区(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37号)三个校区。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培养人才,服务地方”的办学宗旨,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大力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学科门类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教、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不断推进创新,凝练特色。学科门类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
第八条 学校主要职能
(一)学校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校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学校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水平。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三)学校倡导开放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四)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促进国家和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五)学校积极拓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全面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积极探索和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团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应计划和相关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实验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院和直属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可根据需要,向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教学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辅助决策机构,依其章程或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循相关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法律顾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决策前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法务审查机构等辅助决策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按照《西华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规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按照《西华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纪律要求,建立健全纪委、监察、审计等机构,落实反腐倡廉主体责任,确保教育清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根据《西华大学校务会议事规则》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校、学院两级设置。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利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委员人数为单数,按照学院(学科)席位,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校具体学术事务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评议、审议、指导和监督机构。学校根据需要设立院级教学委员会,院级教学委员会在校级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五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设立校级与院级两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级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学院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原则上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学院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 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院长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委(党总支)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院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依其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校和学院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华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八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西华大学(含原四川工业学院、原成都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四川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西华大学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曾在西华大学任教、任职者。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或设立相关纪念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支持设立“西华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按区域(省、市、地区)建立西华大学校友分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校友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西华精神,推动学校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依法依规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六条 办学经费是国家和社会所赋予的珍贵资源,学校坚持依法妥善地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十章 校徽、校庆日、校名字体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英文校名以弧形围绕“西华”二字;“西华”二字采用白色篆字,从右到左,居图案中心;校训“求是 明德 卓越”居图案下方;“1960”代表学校建校的年代。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带红底白字校徽,研究生佩带蓝底白字校徽,本、专科生佩带白底红字校徽。
第八十五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3日。
第八十六条 校名字体采用毛泽东书法集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西华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工作规程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校务会拟定修改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