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设计好了不满意 “两周内退款”时间起点引争议

05.06.2014  14:50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将自己的新房交给装修公司设计,并支付2000元定金。装修公司承诺:两周内不满意可退。之后,顾客不满意设计要求退款被拒。顾客认为,“两周”期限应从接收到设计方案时算起,而商家则认为,“两周”期限应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算。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吕丽(化名)诉称,2012年9月2日,原告参加成都某装修公司举办的“12周年庆活动”,经双方洽谈后,原告决定将自己新买的商品房交由被告设计。当日,原告支付2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明确注明原告“享受公司周年庆活动,两周内不满意可退”。2012年9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至被告处看设计方案。2012年9月26日,原告因对被告的设计方案不满意,要求被告如约退还定金,但被告却声称原告要求退款的时间应该从缴纳定金之日,即2012年9月2日起计算,被告以原告退款要求超过两周期限为由,不予退还定金。

原告认为,被告在定金专用收据上注明该定金是“设计定金”,那么“不满意”应指对设计方案不满意,因此,“两周”应当从被告提供设计方案给原告的次日,即2012年9月20日开始计算,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告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仅经过一周时间,被告应履行“两周内不满意可退”的承诺。但经原告多次交涉、催促,被告均无理推脱拒不退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退还设计定金2000元。

被告辩称,收据上备注的内容说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是享受周年庆活动两周内不满意可退,原告于2012年9月2日交纳定金,于2012年9月26日要求退还,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两周时间,不应退还定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尚未签订正式的装饰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 000元定金系订约定金,即为担保装饰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定金。原告作出对设计方案是否满意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自原告拿到设计方案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至被告处看设计方案,则“两周”期限应指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0月3日。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告提出不满意设计方案,要求退还定金2000元,系处于双方约定的定金退还“两周”期限内,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向其退还设计定金2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向原告吕丽退还设计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