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再由政府划定 交第三方评估

24.09.2014  11:42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今(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第三次提交大会审议。四川在线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条例草案》在多方调研后,对适用范围和征收对象、房屋征收启动时公共利益的认定、因旧城区改造而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房屋征收的市场化评估和房屋产权调换,进行了修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征收对象。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需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这增加对公共利益的审定和公开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

        对于房屋征收的市场化评估,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时,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对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选票的数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针对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算。”《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