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穿囚服受审被指缺法律依据 属有罪推定

09.12.2013  11:46

  本报记者 周喜丰 报道

  设想中的河南法院刑事庭审布局,一个核心的变化将是:将被告人席移至其辩护人的一侧,与辩护人并肩设立。

  事实上,延续了近30年的刑事庭审布局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即由现行庭审布局的“四方”格局,改为刑事被告人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三方”格局。它更贴近刑事诉讼法所吸收的“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司法理念,形成控、辩、审的等边三角关系,在形式上实现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

  河南高院透露的新的刑事庭审布局:(1)现有的审判台、书记员席设置保持不变,即审判台列于审判法庭正后方,书记员席列于审判台正前方;(2)公诉人席、被害方席并肩设立,列于审判台前方右侧;(3)辩护人席、被告人席并肩设立,列于审判台前方左侧;(4)控、辩双方席位呈八字形,面向旁听席;(5)控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其席位列于公诉人席一侧;辩方申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其席位列于辩护人席一侧,均面向审判台。

  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院长张立勇就如何落实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新的刑事审判政策,提出应尝试改革刑事审判庭审布局,并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等“犯罪化标签”,真正做到控辩平衡。

  河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庭审格局的变革,即将在河南法院开始实施。为稳妥起见,将选择部分基层法院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全面推行。

  虽然只是把被告人的位置移了一下,却意味着质的飞跃。由此也带来了顾虑:如何确保法庭安全,避免被告人当庭脱逃或伤害他人的事件发生?

  “倾斜的法庭

  “我们现在的法庭,可以说是‘一个倾斜的法庭’。”张立勇并不避讳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从形式上来看,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坐在囚笼里、站在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受审问的地位,没有把被告人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从实质上来看,公诉人在法庭上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器为后盾,理直气壮、底气十足,其公诉意见法院一般非常重视,而对于辩护人来说,除了一些大牌律师、知名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会重视一些,其他一些律师的声音对法院影响往往微乎其微。

  “在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之下,怎么能够实现裁判公正?又怎么能够不出错案呢?”张立勇表示,河南赵作海案、李怀亮案的出现,教训非常深刻,值得认真反思。

  早在今年5月底,张立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他说,自己多次给法官讲话时问的一个问题是:审判长(在被告人被带上法庭之后)第一句话说什么?很少人能答上来。“我说第一句话是给被告人去掉戒具。为什么?在法庭上,我只认可他是一个刑事被告人,不是犯罪分子,也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他要享受与公诉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朱明勇对张立勇的观点产生了共鸣之音。

  “虽然在现实中,这样的庭审司空见惯,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的。”朱明勇近年来在出庭为其当事人辩护时,频频提醒审判长,法庭上应解除其当事人的手铐、脱掉那件扎眼的“黄马甲”。

  2012年3月,影响颇大的“常熟案”在苏州中院二审发回重审后,常熟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开庭,朱明勇是辩护人之一。

  在法庭上,被告人穿着“黄马甲”、剃着光头、戴着手铐被押上法庭。律师团当庭提出,应该给其当事人解除手铐、脱掉“黄马甲”,给予其基本的法律尊严,合议庭采纳了律师团意见,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穿着“黄马甲”,被告人立即把“黄马甲”脱掉。然而,在随后的一名被告人出庭时,律师再次提出应“去甲解铐”,审判长却变卦了,不再允许被告人脱“黄马甲”。律师无奈,只得继续开庭。

  更让朱明勇印象深刻的是,他随后和律师周泽在连云港代理被告人顾成铁寻衅滋事案时,周泽也当庭提出应为其当事人脱去“黄马甲”,避免给人一种“已经有罪”的感觉,审判长表示同意,坐在囚笼里的被告人顾成铁立即把“黄马甲”脱下来,拧成一团,狠狠扔到了法庭上。

  “这说明,被告人对黄马甲赋予他的身份和编号非常不满。”朱明勇说,“黄马甲”本是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制服,是看守所对于疑犯识别、约束与防范的一种管理方式,然而,长期以来,它已经被“符号化”了,似乎在暗示这个人就是个罪犯,甚至在辩护人的心里,也会产生微妙的作用,认为自己是在为一个罪犯辩护。

  “高官特权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受审等现象较为普遍,而事实上,这些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剃光头、穿囚服、坐囚笼。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均没有规定或要求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最高法200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明确指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在中国,自由着装出庭受审的情况也不乏先例,但似乎只是高官的特权。

  2000年7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审,身穿干净整齐的深色西服、小立领衬衫。2008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陈良宇一身藏蓝色西装出庭。2007年5月16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身穿蓝色夹克衫出庭受审。今年6月9日,刘志军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刘志军穿的也是夹克衫。

  还比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等高官受审,均身着西服,有的甚至被媒体解读成“红光满面、神采奕奕”。

  今年8月,薄熙来案在济南中院一审开庭,因庭审的高度公开,薄身穿白衬衫或夹克衫、被解除手铐、坐着受审等细节,迅速被放大,引发讨论。舆论普遍认为,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戴戒具受审,普通的被告人也应与高官受审享受一样的待遇,对被告人剃光头,开庭审理时,让被告人坐囚笼、戴戒具、穿囚服等做法,被批评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不尊重,是有罪推定错误思想的残余和表现,与现代刑事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格格不入。

  据记者了解,薄熙来案的审判所取得的良好反响,也成为河南高院此次决定改革刑事庭审的考量之一。

  庭审格局的变革

  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布局是审判台位于法庭正后方,在审判台的左右侧分设辩护台、公诉台,对面设被告人席。

  据专家介绍,这一庭审布局是根据1985年5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的规定》设立的,其中所体现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诉讼关系,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职权主义”的审问式诉讼模式是相适应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兼采当事人主义某些特征的刑事诉讼模式,法庭庭审由原来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侧重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抗辩式诉讼。

  “应该说,现行的刑事庭审布局已经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严重滞后了。”河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制度,最高法在全国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的理念、原则和指导思想与1985年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从世界各国刑事案件庭审布局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将被告人席与其辩护人席设置在一起,很少有将被告人席设置在审判台正对面的受审讯位置。

  朱明勇说,在现行庭审布局下,其弊端非常典型,比如,被告人在法庭上往往有很多问题需要及时与辩护人沟通,甚至包括认罪与否,但是,由于被告人与辩护人相隔较远,辩护人无法针对法庭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与被告人进行交流,适时调整辩护策略,有的法院甚至在休庭期间也不允许辩护人与被告人交流,致使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无法及时得到辩护人的有效帮助,这其实妨碍了有效诉讼,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近年来,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得“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得以强化,也让法院系统在改革刑事审判中意识到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重要性。

  与庭审相关的细节变化,则力图去“犯罪化标签”,要求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除被告人本人要求外,不得给被告人剃光头;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强制被告人穿着囚服。在进入审判庭前,应当为被告人脱去囚服,允许其穿着便装;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以及明显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除外;也不得对被告人使用囚笼,应当为被告人席设置桌、椅。对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以及明显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使用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式座椅。同时,在保证庭审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纸、笔,以方便其在庭审时记录、辩护。

  朱明勇认为,若干细节还需要更完善。法院需要考量如何确保法庭安全,避免被告人当庭脱逃或伤害他人的事件发生。一些被告人数众多,比如涉黑案件,被告人多达数十上百,如何安排座位。对于一些暴力犯罪或涉黑犯罪的被告人,为了确保法庭安全,而安排了大量的警力,虽然解除了被告人的手铐,但是法警拿着一把枪对着他,这可能比戴着手铐受审的威慑会更大。

  “但不管怎样,河南高院的这一改革,可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实际上,它又是我们很熟悉的一种庭审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在欧美大片和香港的电影中,经常可以看到。”朱明勇说,在新的庭审布局下开展刑事审判,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他个人非常期待。

  【改革步骤】

  据河南高院透露,刑事庭审格局的变革,因事关多个部门,牵涉问题较多,将积极稳妥推进。河南高院将选择部分基层法院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之后,再逐步全面推行。为法庭安全起见,将首先选取被告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部分案件先行推进,比如过失犯罪案件、非暴力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刑事案件。

  根据目前拟定的改革步骤,河南高院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容易实施的事项先行推进。

  对于在庭审活动中去除戒具、不穿囚服、不坐囚笼以及提供纸笔等问题,要求全省法院即刻实行。对于改革刑事庭审布局,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推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研究修订相关文件,对刑事案件庭审布局重新作出规定。对于剃光头、戴戒具等问题,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要求,区分情况,兼顾工作管理和权利保障,修订完善相关规范。

  【专家观点】

  “形式上的改革也很重要可全国推行

  潇湘晨报:河南高院对于刑事庭审布局的改革,其意义和价值在哪里?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河南高院改革刑事法庭布局等举措是符合法治精神的,也符合法学界的一贯呼吁,无疑具有进步意义。首先,它符合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及刑诉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过去,实际上有一些习惯做法,包括被告人受审时带戒具、坐在法庭中央受审,成为众矢之的,包括剃光头、站囚笼,使其人格受辱。这些做法,都没有法律依据,某种程度上讲,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惯例,多多少少带有有罪推定的色彩。实际上,河南高院的这次改革,也符合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要求。

  潇湘晨报:今年,中央对防范冤假错案强调得很多,这种改革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没有实质意义?

  李轩:我想,对直接防范冤假错案可能不会那么立竿见影。这种改革有利于改变未判决之前先将被告人标签化的现状,其最大功能是被告人与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时就案情信息与辩护策略进行交流和调整,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彻底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进步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诉讼功能。被告人实现辩护权及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客观上能够促进防范冤假错案,可以说,它会有间接的促进作用。

  潇湘晨报:是否担心产生形式主义?

  李轩:应该看到,河南高院只是率先走出了第一步,这种改革有必要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中逐步推行,而且应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顶层设计,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也要看到,从中央到最高法所做的审判改革,将是一整套措施,这也标志着新一轮司法改革将进行逐步全面深入的推进。一方面,这种司法形式上的改革很有必要,比如过去使用法槌、法袍,这种形式主义的因素在司法当中将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他的配套措施也会逐步跟上。这里面,尤其是法官观念的改变,通过这种庭审布局的变化,久而久之,会让法官强化“疑罪从无”,起到更独立、中立审判的客观效果,有助于法官和社会中立审判观念的强化,当然,也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

  潇湘晨报:“黄马甲”、剃光头是看守所监管的一种方式,是否应该给予改善?法院要推行这一改革,是否还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协调?

  李轩:法院的改革有进步意义,但不光是法院要有所改变,也希望公安、检察机关都能自觉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立法机关应该有一个统筹安排,公安部和最高检也可以借鉴法院的做法,进行相关的改革。我相信,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出台,公安司法机关都在落实相关精神,未来应该会有相应的改革措施。

  潇湘晨报:有一种担忧,庭审时去除戒具,法庭安全怎么保障?

  李轩: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一般来说,刑事诉讼都会有法警站庭,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包括制止伤害行为,同时,还可以考虑针对轻罪与重罪疑犯有所区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完全可以解除戒具,三年以上的可以考虑区别对待。戒具的使用也不是完全不允许,这个主要要针对可能刑期的长短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恶性程度。通常,对可能刑期长的、暴力犯罪的可以考虑适当使用戒具,对非暴力犯罪减少使用。这不妨碍庭审布局的改变,也不妨碍被告人坐着受审,以及他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随时商讨案情和辩护策略。

  潇湘晨报:庭审布局的调整,是否需要依据的修改才能实施?

  李轩:原则上讲,任何改革或试点在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的条件下,都应该从顶层设计入手,试点应取得有关法律的授权。“两高”关于庭审布局的规定只是司法政策性规定,约束力不如法律、司法解释那么强,河南高院具体实施有所变化应该在试点范围内,也可以报请最高法批准后执行,最高法也可以和最高检充分论证后,考虑修改这一政策性规定,全国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