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补碘,重在生命最初1000天 预防智力残疾从胎儿开始

14.05.2015  14:01
科学补碘,重在生命最初1000天
预防智力残疾从胎儿开始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来源: www.sccdc.cn

  2015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2个“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主题是“科学补碘,重在生命最初1000天”。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尽管含量极低,确是机体各个系统、特别是神经系统发育所不可缺少的,一旦缺乏,就会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疾病的总称就是碘缺乏病,它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临床特征)和亚临床克汀病(主要是极轻度智力低下和听力障碍,需要仪器检测)、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碘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重要原料,大脑的生长和发育需要甲状腺素的参与,因此,碘是脑组织正常发育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人体脑发育关键期从妊娠开始到出生后3年,即脑发育完成的主要阶段。胎儿由于缺碘以致甲状腺激素供应不足,生长发育便会发生一系列障碍,其中首当其冲的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分化受到阻滞。缺碘所致的脑损伤,在脑发育期过后即使补充再多的碘,对已受损伤的脑组织来说,也无济于事,造成终生智力残疾。因此,预防智力残疾要从胎儿开始。

  碘缺乏病病因清楚、防控有方、措施有效,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疾病。由于该病是环境缺碘所致,因此补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有效的措施。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正常成人每日最低需碘量约为75微克。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的原则。人类每天离不开食盐,通过食用加碘盐补碘,符合上述原则。人类经过上百年的探索和实践证明,食盐加碘具有安全、有效、简单易行、价廉、能够长期坚持的优势,成为补碘的最佳途径。食用碘盐是国家防治碘缺乏病的根本策略。

  碘缺乏严重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影响人口素质,是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1993年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1994年颁布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除高碘地区外实施全民(因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除外)供应碘盐和需添加食盐的加工食品应使用碘盐。《条例》的贯彻落实使我国严重的碘缺乏危害状况得到显著好转,到2010年,全国97.9%的县(市、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2012年国家和四川省相继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四川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目标。

  我省自然环境缺碘严重,历次调查均未发现高碘地区,曾是全国碘缺乏病重病区之一。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卫生、盐业等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实践并持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自1958年开始,在查知的重病区供应碘盐,并在以后查出的病区中逐步普及碘盐供应;1995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始实施全民(因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除外)供应碘盐,人群碘营养不良状况逐步得到纠正,甲状腺肿大率逐年下降,到2013年,我省所有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儿童智商提高10个智商点,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目前,四川全省仍是自然环境碘缺乏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政策法规还要长期坚持。

  碘缺乏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碘过量也会带来危害,因此补碘应遵循科学的原则,“科学补碘,健康一生,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是碘缺乏病的防治目标。为此,全省从开展调查评估及监测、加强无碘食盐供应管理、适时调整碘盐浓度和加强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将补碘量控制在安全的水平。1995年至今,我省每年开展碘缺乏病监测,2006年至今,每年开展重点人群尿碘监测,以评估碘缺乏病病情、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2014年监测显示: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4.9%、尿碘中位数179.2m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6.8%,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的碘营养也处于适宜水平。从防治效果看,这些措施保障了我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适宜,使我省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

  人类生活环境缺碘长期存在,通过食盐加碘实现消除碘缺乏病是最经济、最简单、最安全和最有效的措施,一旦停用碘盐,碘缺乏病又会死灰复燃。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只是防治工作的一个阶段,必须长期坚持食用碘盐,才能巩固防治成果。因此,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将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并通过完善监测体系、强化健康教育、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确保大众身体健康,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更加明智聪慧。

  碘对人体的安全范围比较宽,正常人群食用碘盐无需担忧,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但是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等患者中的少数人,因治疗需要遵医嘱可不食用或少食用碘盐。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因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到指定零售点购买无碘食盐。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及各市(州)盐政市场稽查处指定的全省及成都市等各县(市、区)无碘食盐专销点可从盐政网 http://www.yanzheng.com/shownews.asp?newsid=13268 、http://www.yanzheng.com/shownews.asp?newsid=12027查询。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