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

28.10.2015  09:19

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中央财政设立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办法指出,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具体分配因素包括: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数、人均可用财力、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工作努力程度等。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导地方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最贫困地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优先满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的学校,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办法强调,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