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不满补偿状告当地审计局 法院称涉个人隐私驳回
08.02.2014 12:43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首次诉讼
部分请求获支持
2012年9月12日,房山区长阳镇独义村村民张某向房山区审计局递交申请表,要求审计局公开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
同年10月9日,房山区审计局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张某申请信息属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后经行政复议,北京市审计局维持了原决定。张某随即将房山区审计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审计局报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轨道拆迁沿线各村进行延伸审计,包括拆迁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土地面积补偿数量与标准、拆迁补偿协议审核、拆迁补偿资金审核等涉及拆迁整体的审计。另一部分是拆迁补偿汇总表,涉及被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认定明细,该部分内容体现了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补偿数额、基本个人信息等情况。拆迁补偿汇总表部分涉及个人隐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对涉及拆迁整体的跟踪审计部分,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一审判决撤销房山区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房山区审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张某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去年4月16日,房山区审计局向张某送达了关于2009年度轨道交通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的正文部分。该审计局称,正文部分包含长阳镇拆迁补偿总体情况,独义村拆迁补偿总金额近6796万元,但全村补偿明细属个人隐私,不予提供。
再上法庭
理由不明被驳回
张某为此再告房山区审计局,要求公开房山线拆迁工程资金跟踪审计中附件部分,包括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轨道工程拆迁资金拨付需用审定情况汇总表等。一审法院认为,因张某未合理说明其获取相关信息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房山区审计局不予提供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某上诉后,市二中院认为,张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因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因张某对其出于特殊需要未作合理说明,据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02.2014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