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谋贪污征地补偿款237万 眉山一人大主席获刑13年

07.10.2015  10:19

    近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在城市征地拆迁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因合谋贪污征地补偿款237万,原眉山市东坡区土地乡人大主席团主席邹汝国、东坡区金龙社区支部书记李春洪近日双双领刑。

    2012年7月起,在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邹汝国担任第十工作组金龙十组小组长,负责该组拆迁补偿工作。在对金龙养殖场拆迁补偿中,邹汝国找时任金龙社区支部书记的李春洪帮忙做拆迁户的工作,李春洪提出借机“整钱”,邹汝国表示同意。二人分工合作,邹汝国与业主洽谈补偿时,故意将补偿价格压低为50万元。业主向李春洪提出补偿金额不少于75万元,李春洪随即告知邹汝国。在二人共谋下,养殖场拆迁补偿最终确定为313万余元。在业主领取了补偿款76.28万元后,李春洪又安排其两名远房亲戚以养殖场业主名义再次领取了补偿款237万余元。事后李春洪分给邹汝国40万元,余款据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2012年9月-10月,邹汝国利用职务之便,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非法收受金龙十组多名拆迁户贿赂款26万元。

    最后,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邹汝国有期徒刑13年10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李春洪有期徒刑13年8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万元。(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