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人大工作将有法可依

08.06.2022  22:54

 

  《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7日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立法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近年来,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我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之后,街道数量增加,街道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俊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生根,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我省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据介绍,《条例(草案)》主要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比照本条例执行。

 

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对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条例(草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总结我省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实践做法,规定了人大街道工委承担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服务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以及听取、反映和协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十个方面的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代表工作实效,《条例(草案)》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在组织代表开展相关活动时,应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有关报告,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加强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建设

 

  根据我省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征求组织、编制等部门和基层人大的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主任、委员;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建立联系代表和群众的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职能优势,推动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监督等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建立联系代表和群众工作机制的规定,在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听取和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此外,条例草案总结实践做法,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运行、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自身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保障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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