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区制≠“拆墙运动” 不是所有城市都要拆围墙

24.02.2016  09:22

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附近的光明苑小区,道路对外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

   “小区开放”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这一举措(小区开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据新华社电 “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对社会关注的“小区开放”问题进行了回应。

  程新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街区制≠“拆墙运动”

   权威专家表示,不是说全国所有城市都要拆围墙

  只有影响到整个城市的交通运行、景观和管理的超级大院和住宅小区才是未来需要打开的,比如一个工厂大院,里面有厂房、职工住宅小区、科研楼和幼儿园等,2到3公里长的围墙阻碍了交通,这样的大院就应该被切分成几个更小的组团,中间的道路用于公共通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上海同济大学副校长、曾担任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规划师的吴志强

  近日有关“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的消息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我国长期延续的封闭小区居住模式是否会因此改变?开放大院小区道路,业主公共权益如何保障?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权威专家。

   要打开的

   主要是超大封闭小区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杨保军说,街区制是相对于封闭小区而言,文件提出了“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目标,正是为了解决城市支路毛细血管不通畅问题,以改善城市道路微循环。

  上海同济大学副校长、曾担任2010年上海世博会总规划师的吴志强说,目前这一政策正被误读,不能把推广街区制理解为简单的“拆墙运动”,更不是说全国所有城市都要拆围墙。“要打开的主要是那些历史原因造成的单位大院和超大的封闭小区,他们大都占据城市中心的公共地带,造成城市道路梗阻、断头路和丁字路。”

   开放小区

   有悖《物权法》吗?

  一份网上调查显示,约四分之一接受调查的网民表示最担心“停车场、绿地等公共资源被占用”。根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不少人质疑,小区道路、绿地、花园等公摊面积,自己是花了钱的,不能说公开就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有此担忧倒是好事,说明老百姓在关注自己的财产权利。但另一方面,担忧有些过度,因为目前出台的文件只是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方向性、指导性的要求,具体执行需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

  楼建波认为,在政策推进中,将按照法律规定,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法治程序逐步实现目标,通过更具体的配套政策推动需要开放的封闭大院和小区逐步有序开放,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群众财产有减损的,应给予补偿。这些政策一旦明确,担忧就应该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