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司法解释为监督权力淬火

28.04.2015  12:48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等十个方面内容,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审判规则,将自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去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社会上对新法实施抱有很高期待,能否有效解决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顽疾,法院面临不小的责任压力。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不少地方显现出这方面的努力,例如对立案登记制的细化规定,排除了以往各种拒绝立案的不正常情况,法院立案的大门将会敞开许多。

与程序上保障公民诉权的规定相比,我更关注解释中对法院监督功能的落实。行政诉讼有两个最核心的功能:一是救济权利,一是监督权力,二者唇齿相依。以往,人们在议论“民告官”时,多侧重于私权救济,往往忽略公权的监督。去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第一条中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加凸显了行政诉讼监督权力的功能定位。

如何有效地监督行政权力?司法解释有两项规则设计值得关注: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出庭应诉的主体明确为正职和副职,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能随便派人作为其代表出庭应诉。部门首长出庭,接受相对人平等的质疑与挑战,这对官员思想观念层面的触动远胜于普法教育,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倒逼效果也十分可观。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正副职领导只有站在被告席上,才能切身体会到依法行政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才能自觉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这种诉讼规则在监督权力上,有点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意思,对奉行官僚制的行政机关而言或许是直击要害。

二是进一步明晰了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规范性文件违法一直是权力失范的典型症候,司法解释在行诉法有限审查基础上,明确了相对人提出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程序,并赋权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审查认定并阐明理由。这较之以前拓展了司法的审查权,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同时,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法院还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从而避免审判中审查出的不合法文件继续适用,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正本清源”。

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在行诉法框架内,积极拓展司法监督权力的空间。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只有实现了司法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权力都守规矩,公民私权才有更安全的保障,“民告官”才可能逐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