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一月 成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仍较低

25.05.2015  12:41

  新的《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就说明,从本月起,凡是“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坐到被告席上,而不能再像以往一样,原告看到被告席上坐着的仅仅是律师和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积极应诉,一把手或者二把手出庭,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而且能够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新近出炉的成都中院“2014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中披露,2014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10%。

  问题

  去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低于10%

  据悉,2014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2013年的911件增加至199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出庭应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2件,尽管较2013年的32件有所增加,但出庭应诉率仍低于10%,且极不平衡。其中郊县出庭多、城区出庭少,区(市)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多、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少,班子成员出庭多、主要负责人出庭少。成都中院表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现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同时反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出庭应诉能力不足等。

  “在我们审理的行政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律师等)存在开庭迟到、代理手续不全、举证不充分、逾期举证、举证无效等情形。”“白皮书”披露,去年,全市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73 %,较2013年翻番。

  另外,成都中院表示,作为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之一,协调有助于缓解“官民矛盾”,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的调解制度。然而,部分行政机关配合法院协调化解争议的积极性不高,应诉中消极被动,对法院提出的协调建议不太重视、不想理会,导致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日益突出。

   现状

  新法实施一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仍较低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行政负责人出庭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实在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王湛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正职即法定代表人,如果一个单位一个正职三个副职,该四人均能成为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法律规定了“应当”,但从成都中院以及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看,本月,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的比例仍然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