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担行业“1+4”监管体系建立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其文号为银保监发[2018]1号,也被称为银保监“一号文”。
2017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2日,银保监又联合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担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至此融资担保行业已建立起了“1+4”的完善监管体系。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宋允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配套制度比较科学,技术性也比较强,是对融资担保监管条例比较详细的操作性制度规范,对融担行业规范管理、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小微三农计量权重为75%
按照条例“牌照”制的要求,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银保监的通知中也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融资担保公司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将融资担保业务分为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三类。其中小微和三农的业务权重都降低了。具体规定为“单户在保余额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以及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以下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均为75%”。此外,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
宋允智认为,“政策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济体的业务是大力支持态度,鼓励融担公司多做。目前这款业务占比相对还是比较少,因为民营担保公司市场大幅萎缩后,国有担保公司做的政府类业务居多,现在监管规则来促使担保公司转型”。
此外,配套措施中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集中度也有要求。即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流动性要求2019年前达标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配套措施中还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在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等特征,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并且规定,“融担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同时,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对于该办法施行前,融担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宋允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融担公司的资产比例管理,参考了银行监管的做法,对融担公司代偿能力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未来,融担公司业务不能再粗放式经营,要根据这些指标,对资产的流动性进行分类,并规范发展。短期对融担公司来说是一个挑战,长期有利于行业稳健发展和风险防范。
银行不得与“五类”担保合作
鉴于此前民营担保违规经营、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频出,银行业普遍收紧甚至断绝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为了规范银担合作,本次出台的四项配套措施中也专门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根据前述指引的要求,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这就意味着,监管政策上排除了银行对民营担保的歧视。
“前期银行对所有的民营担保机构基本停滞。我认为,民营担保存在也有他的意义,对活跃融资担保市场是很有益的补充。”宋允智如是表示。
银担合作中,监管的要求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并且要求,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合作政策频繁调整。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暂停或终止合作。
此外,指引中还明确,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在鼓励银担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的同时,监管也明确银行不得与五类机构合作,分别是:非持牌融担机构;违法违规遭遇处罚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