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售房宣传资料可以作为消费者索赔依据

13.10.2014  17:06

    新华社西安10月13日专电(记者陈晨)眼下正是商品房销售旺季,但一些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遭受不小损失。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提醒,虚假售房宣传资料可以作为消费者索赔依据。

    消费者在购房时,一般都会收到开发商印刷精美的宣传广告、画册等。但很多人并不了解,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所提供的印刷宣传册、媒体广告等可以成为合同的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将来交房时,购房者认为交房标准与售楼宣传资料严重不符,有虚假宣传嫌疑,可以根据这些资料进行索赔。因此,消费者应养成保留售房宣传资料的习惯,以备维权所需。

    此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时往往会交纳一部分订金,但很多消费者并不知晓“订金”与“定金”的差别。根据相关法律,二者的法律意义有很大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购房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如果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只能要求返还订金、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订金。

    消协同时提醒,售房时个别开发商在“五证”不全情况下将一些项目进行前期排号,要求消费者交一定的“诚意金”作为购房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五证”齐全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提醒购房者切记选购“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避免将来利益受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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