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检察官细心办案发现疑点 “盗窃犯”无罪释放

18.03.2015  15:28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唐建东)“我想到以前就进去过,这次肯定又遭了,也就只想破罐子破摔。没想到你们检察官办案这么认真,让我无罪释放。我以后一定洗心革面,重新作人,再不做小偷小摸的事了。”3月15日,被无罪释放的广安市广安区人魏小兵(化名)动情地说。

  2014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魏小兵窜至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1号商品房,以撬门的方式进入该房楼顶,发现楼顶养有信鸽,遂趁无人看守之机盗窃了9只信鸽,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失主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信鸽的价值人民币29000元。当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蓬安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疑点重重,就到县看守所讯问详情。魏小兵一直说自己有罪,并不奢望逃脱刑罚。办案检察官经多次审查案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发现该案存在四个问题:一是魏小兵盗窃鸽子时在现场被当场抓获,应认定为没有脱离财物所有人的监管、控制,属盗窃未遂,因此起点刑数额应当是5万元;二是该鸽子喂养在商品房楼顶,不是居民住房,不构成入户盗窃;三是魏小兵以前虽有小偷小摸的习惯,但盗窃认定数额只在既遂时较大数额上进行减半处理,法律对未遂没有规定;四是小魏盗窃时飞走的鸽子虽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但只在认定为犯罪后量刑时酌情考虑,而不能计入盗窃数额。

  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魏小兵犯罪。2014年12月29日,该院依法对魏小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及时回复了该院,并于2015年1月6日依法撤销了此案。

  办案检察官还要求魏小兵及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劝告他真正洗心革面,堂堂正正作人。检察机关也准备在适当时支持他参加劳动培训,提升劳动技能,通过创业实现人生价值,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