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车轮上的腐败” 在蓉省级单位须在定点机构租用车辆

04.10.2018  10:02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租赁(包车)机构,共计20家

  提供差异化报价,便于各省级单位根据自身需求选择

  制作了统一格式的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采购合同


  记者近日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公车改革后在蓉省级单位公务出行保障工作,同时遏制“车轮上的腐败”,该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2021年度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蓉省级单位必须在定点租赁(包车)机构范围内租用车辆。

  按照我省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8—2021年度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机构,共计20家,要求在蓉省级单位按规定租赁社会车辆时,必须在定点租赁(包车)机构范围内租用车辆。

  《通知》公布了20家机构的租赁(包车)服务报价表。这些机构可提供不同品牌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中巴车和大巴车等车型,轿车排量均在1.8升以内,主要为捷达、桑塔纳、帕萨特、迈腾等品牌。每份报价表都明确了不同车型的租赁(包车)费标准。租赁(包车)费由车辆运行费和劳务费两部分组成。

  记者注意到,同款车型在各机构的报价不尽相同。以1.6升排量捷达轿车的车辆运行费为例,有的机构报价为基本租车费135元/天、定额里程200公里/天、超出里程按0.45元/公里收取,有的机构对应报价为360元/天、400公里/天、1.5元/公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差异化的报价组合,便于各省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

  为规范租赁行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作了统一格式的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采购合同。《通知》强调,在蓉省级单位应在采购合同框架内与选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定点租赁(包车)协议,详细约定服务具体事项。定点租赁(包车)服务机构未按采购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经查实后,将给予其警告、暂停定点租赁(包车)服务、取消定点服务资格等处理。同时要求,在蓉省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租赁(包车)管理规定,规范本单位租用车辆的标准、程序和报销等事项。

  据悉,制定这样的文件和规定,旨在规范各单位的租赁行为,比如租赁豪华型、大排量汽车,或以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支付租金等,是遏制“车轮上的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李绪新 记者 钟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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